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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务丨“私车公养”之认定2

刘丽 殷佳佳 纪法思享
2024-09-09

编者按

“私车公养”如何适用条规,中国纪检监察报上不同文章有不同观点,现予分别转载,以供比较研究。本文要旨:

1.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分析: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明确了“私车公养”属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。因此,以此为时间节点,之前的用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,此后的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、2018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
2.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分析:若违纪行为人不适用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,应适用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给予党纪处分。

私车公养行为党纪条规适用探析
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,2020-04-15

【典型案例】

案例一:冯某,中共党员,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。2017年1月至10月,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,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,计人民币1250元。

案例二:张某,中共党员,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。2018年1月至9月,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5次,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,计人民币1760元。

案例三:陈某,中共党员,某公立小学校长(事业编)。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,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6次,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,计人民币2020元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上述案例中,对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违纪问题如何适用党纪条款产生了分歧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且发生在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实施前,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给予三人党纪处分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根据2017年12月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:冯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,具体分析如下。

党员干部“私车公养”行为违反的是廉洁纪律,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。结合本案,为什么冯某、张某、陈某违纪事实基本相同,同样是“私车公养”,但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条款不同呢?这要从他们的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和他们的身份来进行分析。

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分析

根据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违纪案件的处理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。

案例一中的冯某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至10月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

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规定:“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”

根据该条款内容及当时的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,该条款包含“私车公养”行为。

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:“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该条款为廉洁纪律兜底条款。因此,对于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
案例二中的张某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9月,也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

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,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,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。”

这一规定明确了“私车公养”属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。因此对于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
综上,若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给予党纪处分。若“私车公养”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此外,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应适用2018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。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则适用2003年《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
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分析

案例三中的陈某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6月,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施行后,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?这要从二人的身份进行分析。

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。”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适用该管理办法,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,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,不适用该管理办法。因此,对于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(刘丽 殷佳佳)

【法规链接】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)

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2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5年)

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3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03年)

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4.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

二十六条   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:

(一)超编制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;

(二)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、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;

(三)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;

(四)换用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,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;

(五)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、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;

(六)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;

(七)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,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;

(八)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;

(九)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。

延伸阅读

观点争鸣丨 “私车公养”之认定1

原文链接 | 私车公养行为党纪条规适用探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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